法規名稱: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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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評估之作業流程及基本考量
    風險評估的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執行搭基本原則及考量分述於后
    :
(一)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1.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
        要求,建立、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管理計畫或程序,以有效執行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的辨識、評估及控制。
      2.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工作環境或作業(包含製程、
        活動或服務)的規模與特性等因素,選擇適合的風險評估方法,
        並明確規範執行及檢討修正的時機。
      3.事業單位執行或檢討風險評估時,應有熟悉作業的員工參與。
      4.對於執行風險評估的人員應給予必要的教育訓練,提升其安全衛
        生知識及評估技能,必要時應尋求外界專業機構的協助。
      5.風險評估的範圍應涵蓋事業單位所有的工作環境及作業,且須考
        量以往危害事件的經歷。
      6.事業單位應依其製程、活動或服務的流程辨識出所有的相關作業
        或工程(以下簡稱為作業)。
      7.前述的作業應涵蓋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作業,亦應包含組織控制
        下可能出現在事業單位及其組織控制下之人員(如承攬人、供應
        商、訪客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等)所執行的各項作業。
(二)辨識危害及後果
      1.事業單位應事先依其工作環境或作業(製程、活動或服務)的危
        害特性,界定潛在危害的分類或類型,作為危害辨識、統計分析
        及採取相關控制措施的參考,
      2.對所辨識出的作業,應蒐集相關資訊,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
      3.事業單位應針對作業的危害源,辨識出所有的潛在危害、及其發
        生原因與合理且最嚴重的後果。
(三)確認現有防護設施
      1.事業單位應依所辨識出的危害及後果,確認現有可有效預防或降
        低危害發生原因之可能性及減輕後果嚴重度的防護設施。
      2.必要時,對所確認出的現有防護設施,得分為工程控制、管理控
        制及個人防護具等,以利於後續的分析及應用。
(四)評估危害的風險
      1.風險為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發生可能性的組合,評估時不必過於
        強調須有精確數值的量化分析,事業單位可自行設計簡單的風險
        等級判定基準,以相對風險等級方式,作為改善優先順序的參考
        。
      2.事業單位對所辨識出的潛在危害,應依風險等級判定基準分別評
        估其風險等級。
      3.執行有害物和有害能源暴露之健康風險評估時,須參考作業環境
        測定及監測的結果。
(五)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1.事業單位應訂定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作為優先決定採取降
        低風險控制措施的依據。
      2.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並非持續固定不變,事業單位應依實際
        風險狀況及可用資源等因素,適時調整不可接受風險判定基準值
        ,以達持續改善的承諾。
      3.對於不可接受風險項目應依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
        個人防護具等優先順序,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採取有效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4.風險控制措施確認後,應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規劃及實施,並定期
        追蹤其執行狀況。
(六)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
      1.事業單位對預計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應評估其控制後的殘
        餘風險,並於完成後,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以確認風險可被
        消減至預期成效。對於無法達到預期成效者,應適時予以修正,
        必要時應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
      2.事業單位對已執行或所採取之風險控制措施,應定期或不定期進
        行監督與量測,以確保其遵循度及控制成效。
(七)其他相關事項
      1.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2.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3.事業單位在建立、實施及維持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應確
        保已將這些安全衛生風險與其控制措施納入考量。
      4.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作
        業變更程度等因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應
        予以修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