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4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四、採購管理之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
    採購管理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在執行上之基本考量或原則分述
    於后:
(一)研訂採購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1.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及風險特性,於機械、器具、設備、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含租賃),營造工程之施工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含交付承攬之委託),建立、實施及維持可符合
        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相關規範要求之採購管
        理制度/程序及計畫,以契約內容要求應有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
        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具體規範,控制因採購而可能引起之安全衛
        生危害及風險,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2.對於請購、採購及驗收等相關人員應給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以確保所採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可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
        相關要求。
(二)供應商之評核
      事業單位應訂定包含安全衛生準則之供應商選擇程序,並定期評估
      其供應期間在安全衛生上之績效,作為合適供應商選擇之依據。
(三)請購
      1.事業單位請購工程、財物或勞務前,應先確認其在安全衛生法規
        及本身實際上之需求,並考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危害及風險,
        將所需安全衛規格納入採購需求說明書或契約中,必要時,得規
        劃時程逐步訂出各採購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安全衛生具體規
        範,作為請購、採購及契約驗收之依據。
      2.事業單位對於財物之請購,尤其是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考量儲存
        量可能引起之安全衛生問題,必要時得建立安全考量上之最高儲
        存量,超過該安全最高儲存量之購案不應核准或是降低其採購量
        。
      3.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
        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
      4.有關工程採購案,安全衛生項目所需之費用應有一定的比例,必
        要時得要求供應商逐項編列,並按實際執行狀況報銷。
      5.應要求供應商提供與採購之機械、器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
        人防護具等,有關之安全衛生資訊;對於供應商主動提供之安全
        衛生資訊,須傳達給相關部門。
(四)購案之審核
      1.事業單位應認知採購責任除考量價格及後續維護等成本外,更應
        考量不可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等事件。
      2.事業單位在審核所請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時,應確認包含安全
        衛生需求之採購單或契約之適切性。
(五)執行採購
      1.事業單位應尋求合格之供應商提供可符合採購說明書或契約書相
        關要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必要時,可先建立合格供應商名單
        為詢價之對象。
      2.對於供應商須入廠(場)執行施作、安裝及測試等作業之購案,
        應明確要求供應商依承攬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人員之安
        全及健康
(六)驗收
      1.對所採購之財物,在驗收時除須確認符合採購所需之規格外,亦
        應確保其在卸貨、搬運及儲放等過程中之安全衛生問題。
      2.對所採購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在使用前,應有達成及符合安全衛
        生法規最低標準之作法,如新購機械設備在安裝後,應確認周遭
        原有安全衛生防護及控制設施、用電負荷、作業環境、操作或維
        修標準程序等安全衛生要求均符合相關規定,方可正式使用。
(七)結案及紀錄管理
      1.事業單位於完成驗收後,應將相關紀錄歸檔備查,紀錄至少應包
        含已核准之請購單、測試之方法及結果、驗收結果等。
      2.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3.事業單位應定期檢討採購管理計畫之適用性,必要時予以修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