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變更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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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管理之作業流程及基本考量
    變更管理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執行之基本原則分述於后:
                ┌─────────────────┐
                │界定變更管制範圍(一)            │
                └─────────────────┘
                                ↓
                ┌─────────────────┐
                │研訂變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二) │←┐
    ┌───┐  └─────────────────┘  │
    │      ├────────→↓                      │
    │  諮  │  ┌─────────────────┐  │
    │  詢  │  │變更之申請(四)                  │  │
    │(三)│  └─────────────────┘  │
    │      ├────────→↓                      │
    └───┘  ┌─────────────────┐  │
                │變更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五)    │  │
                └─────────────────┘  │
                                ↓                      │
                ┌─────────────────┐  │
                │會簽及審核(六)                  │  │
                └───────┬─────────┘  │
                      ┌────┴──────┐        │
                      ↓                      ↓        │
                ┌──────┐      ┌──────┐  │
                │相關文件之檢│      │人員之告知或│  │
                │討更新(七)│      │訓練(八)  │  │
                └──┬───┘      └───┬──┘  │
                      └────┬──────┘        │
                                │                      │
                                ↓                      │
                ┌─────────────────┐  │
                │啟用前之安全檢查(九)            │  │
                └─────────────────┘  │
                                ↓                      │
                ┌─────────────────┐  │
                │暫時性變更?(十)                │  │
                └───────┬─────────┘  │
                      ┌────┴──────┐        │
                    N ↓                      ↓Y       │
                ┌──────┐      ┌──────┐  │
                │成效確認    │      │期滿回復原狀│  │
                └──┬───┘      └───┬──┘  │
                      └────┬──────┘        │
                                ↓                      │
                ┌─────────────────┐  │
                │結案及紀錄管理(十一)            │  │
                └───────┬─────────┘  │
                                └───────────┘

(一)界定變更管制範圍
      應明確界定變更之定義,並依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製程、活動或
      服務)之辨識危害風險結果鑑認出管制範圍,包含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等。必要時,在符合安全衛生法規要求前
      提下,可採分階段管制方式。另可規劃時程逐步建立同型物料替換
      之清單或標準,包含界定安全操作條件之界限等,則可降低變更管
      制之範圍。
(二)研訂變更管理制度/程序及計畫
      1.應依其規模及風險特性,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
        備前,應評估其風險,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安全衛生法規及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相關規範要求之變更管理制度 / 程序及
        計畫,以控制因變更可能引起之危害及風險。
      2.對於暫時性變更、緊急變更或特殊狀況下之變更等管制,亦應包
        含在變更管理中。
(三)諮詢
      當變更會影響員工及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時,他們應被諮詢。
(四)變更之申請
      1.變更案件可循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中有關管理方案之模式提出
        ,或是另設計申請表單供變更案件申請用。
      2.對於暫時性變更在申請時應註明其有效期限,期滿前應確認是否
        要回復原狀、延長期限或是改為永久性變更。
      3.對於緊急變更之申請,可採口頭核准方式,但於變更後須記錄該
        緊急變更之相關資料。
(五)變更之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1.在導入變更之前,應事先評估此變更是否會引起新的危害或風險
        ,或是會加劇原有危害或風險之程度,若無適當控制措施可將危
        害或風險降至可接受範圍內,不應核准該變更案件。
      2.對於執行變更案件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人員應給予必要之教育
        訓練,以確保評估結果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六)會簽及審核
      1.事業單位應依變更特性、類型及複雜性等因素,擬定應會簽及審
        核之單位及人員。
      2.會簽及審核人員對於會加重原有危害及風險程度,或是會產生新
        危害及風險之變更案件,在無適當的控制措施下,不應核准該項
        變更。必要時,得要求提案相關部門或人員提出更完整的危害辨
        識、風險評估及風險控制報告。
      3.已核准之變更,在執行過程中因故需作修改時,對修改部分應再
        辨識其可能產生之危害及風險,且須經原會簽及審核主管之同意
        。
(七)相關文件之檢討更新
      1.變更案件正式啟用前,與其相關之文件資料應先完成檢討,必要
        時予以更新,並分發至相關單位及人員。
      2.與變更案件有關之原有安全衛生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之紀錄,應
        在正式啟用後一定期限內完成檢討更新。
(八)人員之告知或訓練
      1.平時應藉由溝通及教育訓練,促使主管及員工建立一個基本觀念
        :變更應經適當的申請、核准及執行,無正式之書面規定或未經
        核准,禁止作任何的變更;遇有未經核准但已在執行之變更,應
        立即向上反映。
      2.在變更正式啟用前,與變更有關之人員(含承攬人)應被告知或
        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告知或訓練之內容至少須使相關人員瞭解
        變更之目的及內容,變更後之潛在危害、風險及相關控制措施,
        以及變更後之正常、異常或緊急狀況之操作或處理方法。
(九)啟用前之安全檢查
      1.變更案件正式啟用前,應確認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所提之改善建
        議或控制措施,已確實符合安全衛生法規之最低標準且是有效的
        。
      2.檢查結果應作成紀錄,如有缺失,須待改善完成且經確認後,方
        可核准使用單位正式啟用該項變更。
(十)暫時性變更之處理
      申請暫時性變更除須註明有效期限外,期滿前應指派專人確認將其
      改為永久性變更、延長期限,或是恢復至變更前之狀態,且須確認
      相關人員均已知悉。
(十一)結案及紀錄管理
        所有變更案件於結案後皆應留下紀錄備查,且在其相關製程、活
        動或服務持續運作期間,該紀錄皆須持續保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