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第 4 條
製造業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二、製造業之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
三、石化工廠或製造、處置、使用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危險物等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四、製造業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製造業之勞動檢查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