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4
四、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僱用前點身心障礙者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以下簡稱雇主)。
    第二點及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