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指引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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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負作業環境監測品質之最終責任,而所有管理階層應確保提供
    執行監測計畫之足夠資源。
    前項監測計畫之執行,應規定有關部門與人員之責任、義務與權限,
    並指定有關部門及會同監測人員,負責監測計畫之規劃、實施、評估
    及改善,確保達到作業環境監測目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