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及新成立企業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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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之訓練活動計畫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以十人以上
      為原則。同一工會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參訓人員以
      三十人以上為原則。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辦理前項訓練活動,應於活動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
    等資料報送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