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補助之訓練活動計畫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以十人以上 為原則。同一工會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參訓人員以 三十人以上為原則。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辦理前項訓練活動,應於活動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 等資料報送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