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參訓學員退訓賠償逾期催繳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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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訓中心對逾期欠費逾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未於前點書面通知
    繳納期限內繳納者,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備齊聲請強制執
    行所需資料,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