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帳號申請及使用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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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中央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補助或委託單位之人員,填寫帳號申請
    表(如附表),送交補助或委託單位審查資格符合後,審查單位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人員於填寫帳號申請表後,應指
    定聯繫人員向本署提出申請。
    本署各業務承辦人,填寫帳號申請表後,由單位主管核定後向系統管
    理員提出申請。
    本署(系統管理員)接獲第一項至前項之申請表後,應於審查後三個
    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帳號及密碼,並將帳號副知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聯繫
    人員。
    本系統帳號之啟用、停用及恢復使用申請程序,應依第一項至前項程
    序辦理,受補助或受委託單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及本署所屬分署之
    帳號使用人離職,應指定聯繫人員申請停用離職人員之帳號,未申請
    停用者由本署系統管理員依職權逕予停用帳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