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勞動業務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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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3.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4.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業安定基
      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