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 定之各項措施。 2.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3.加強外國人工作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4.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及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業安定基 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