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失業者或初次就業 待業者。但不含日間部在學學生。 前項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