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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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傑出個案獎以外之其他獎項類別,自獲獎當年度起算三年內,不得再
    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本獎項之傑出個案獎,其獲獎以一次為限。獲獎者另得報名參加本獎
    項之其他獎項類別。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報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
      資料。
(二)以分公司名義報名參加本獎項之選拔。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前點附
    件三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等之重大缺失,本部得撤銷其參選
    或得獎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