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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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訓練單位或受補助單位任務如下:
(一)依本署、分署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
(二)協助分署辦理學員資格初審,與學員簽約、協助學員申請補助費或
      轉撥失業者訓練生活津貼。
(三)彙整學員名冊送分署核定。
(四)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招生宣傳及辦理訓練。
(五)配合本署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六)協助職前訓練結訓學員就業。
(七)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八)追蹤學員參訓意見調查表及結訓三個月後之訓後動態調查表之資料
      登錄情形。
(九)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之相關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