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第 4 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
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
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
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