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審查會每年分三次,就各該期間之調解案件進行審查: (一)第一次:前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二月底。 (二)第二次:當年度三月一日至六月底。 (三)第三次: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