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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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機關轉介調解案件予受委託民間團體,應檢具完備之調解申請書
    、相關事證及當事人同意以指派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之證明。
    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時,應同時副知調解相對
    人。
    行政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轉介案件時,應避免過度集中於部分受委託民
    間團體。
    行政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轉介案件之撤案率高於前年度撤案率平均值時
    ,應瞭解原因並輔導受委託之民間團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