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運用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調解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勞資爭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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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補助地方主管機關所轉介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標準如下:
(一)調解案件:同一事由每件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二)調解成功案件:除調解案件費外,另發給調解成功費一千元。
    前項補助案件之調解請求給付金額不得低於三千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