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選拔作業如下: (一)推薦單位應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以郵戳為憑)前,將推薦參 加全國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如附表)、佐證資料(一式十 份)及無不良紀錄證明書正本一份,以 A4 紙張格式,送達本會辦 理選拔作業,規格不符或逾期薦送者,不予受理。 (二)本會為辦理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作業,應成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遴聘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全國 模範勞工當選名單由選拔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