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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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
    施。如仍有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之必要時,該事業單位有工會
    組織者,宜先與該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