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廠商未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停權處理原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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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主辦機關對勞動檢查機構函請處理之個案如認未與事實不符,應
    據以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
    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