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56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第 4 條
技能職類證書應記載事項不符合前條各款規定者,經認證單位應重新製發 。 技能職類證書毀損或遺失者,得向經認證單位申請換發或補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