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
一、委託之業務範圍。
二、委託對象之資格。
三、委託之期間。
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
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