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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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雇主與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及勞工立即避難之權益
一、雇主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對於
    颱風天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前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
    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不會予以
    不利處分。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
    理人員,規劃、督導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
    施。
四、雇主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
    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
    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之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與緊急應
    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及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
    、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
    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九、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使勞工
    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令
    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十、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
    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
    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十一、雇主不得對前款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