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人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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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格者,應檢附文件及相關規定
    如下: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網路報名規範製訂人員後,列印之表格
      。
(二)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1.服務證明書加蓋機關(構)之關防、圖記或印信。
      2.十年以上與報名規範製訂職類相關授課證明。
      3.技術教師視同正式教師。
      4.助教、實習及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5.職業訓練機關(構)專職訓練之研究員、助理訓練師、副訓練師
        及正訓練師,另檢附下列文件:
     (1)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政府機關設立之
          職業訓練機關(構)免附。
     (2)職業訓練機關(構)出具之職務(位)證明書。
      6.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推廣中心(含社區大學)、團體與報名規範
        製訂職類相關授課年資,每年於同一單位授課九百六十小時以上
        並檢附課程表,始予採計年資。
(三)服務年資及現職一覽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畢業證書影本:
      1.大學校院以上畢業,加蓋畢業學校關防之畢業證書影本。
      2.持外國大學校院以上畢業證書者,檢具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外交
        部駐外館處文書驗證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