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 4 條
人力仲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
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二、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