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機關(構)辦理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業務逾期債權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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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催收逾期債權,經以雙掛號寄發或以公示送達方式書面通知
    應負擔者(包括連帶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應彙集造
    冊,並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但逾期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十
    元以下者,得不予催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