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明師高徒計畫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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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二)本計畫訓練職類之調查及規劃。
(三)本計畫訓練之管控、查核、成效檢討及成果交流。
(四)本計畫之宣導、執行、教育研習、受理師傅申請、審查師傅資格、
      師徒配對及核定、補助款之核發、協助完成師徒訓練綱要及關懷輔
      導等事項。
(五)本計畫申訴之處理。
(六)師徒交流平台專區相關資料之登錄及管理。
(七)評估青年適訓職類及推介青年參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