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二、納保組,分六科辦事。
三、保費組,分五科辦事。
四、普通事故給付組,分六科辦事。
五、職業災害給付組,分五科辦事。
六、勞工退休金組,分六科辦事。
七、數位服務組,分七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政風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本局於接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業務、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農民退休儲金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期間,設國民年金組,分六科辦事
;設農民保險組,分七科辦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於企劃管理組設辦事處為派出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