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4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四、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水準技術。
五、供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提出相關申訴及諮詢之聯絡窗口
    。
六、處理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之緊急應變程
    序。
七、委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者,監督受託者之機制。
八、確保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持本計畫運作之機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