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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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辦單位應依「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附件一)之基準
    ,以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實地或採遠端查課等多元方式訪查培訓
    單位辦理職業訓練情形及進行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並填寫訪查紀
    錄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三)及學員受訓期間意見
    調查表(附件三)。訪查當日點名未到課之學員,應於訪查次日起三
    日內另以電話抽訪,並填寫「電話訪查紀錄表」(附件四)。
    主辦單位行前應備妥資訊系統之訪查班次之訓練計畫、課程表、師資
    名冊、學員名冊、訪查紀錄表、學員受訓期間意見調查表、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統計明細表、契約書等相關資料。
    培訓單位應協助備妥當日及前一次教學(訓練)日誌、學員簽到(退
    )表、當日缺課之請假單、離訓/退訓/提前就業申請表、勞保加/
    退保明細表、每月勞保費繳費收據、學員書籍(講義)、材料領用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印領清冊、學員服務手冊或權利義務公告文
    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或電子檔供查閱。主辦單位於當次查課後,於七日
    內填寫紀錄,至遲應於次月二十日前陳核完成及登錄資訊系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