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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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中心)。
(二)視覺功能障礙者職場適應訓練。
(三)視覺功能障礙電話服務員進用及推廣。
(四)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作之輔導及補助。
(五)視障基礎資訊應用職能課程推廣。
(六)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本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計畫補助項目及標
    準如附表一。
    地方政府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其他
    計畫(如: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
    輔導等)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