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部門進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擔任諮詢性電話服務推動計畫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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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應視轄內進用單位應進用職缺、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
    單位新增推動視障者擔任電話服務工作狀況,規劃推動計畫,經費不
    足時得依推動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實施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
    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促進身
    心障礙者就業補助作業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向本署或分署申請相關
    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