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4 條
報驗義務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文件及佐證資料;其有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並應檢附核准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