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自主管理制度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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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勞工團
    體(以下簡稱訓練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認可,辦理前點之教育訓練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