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顧問人員),指符合本
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並任職於顧問機構,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顧問服務
之人員。
前項顧問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提供工業防火防爆技術服務之人。
二、提供工業通風技術服務之人。
三、提供暴露評估技術服務之人。
四、提供勞工健康顧問服務之人。
五、提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服務之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