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條件法令計畫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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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各受補助單位應參照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
    理事項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所定經費編列標準,覈實編列辦理勞動
    條件檢查業務所需下列項目之費用:
(一)人事相關費用:
      依據人事法規,支給聘用人員之薪津費用(含年終獎金、加班費及
      離職儲金、勞保費等機關負擔)。
(二)業務相關費用:
      1.必要之差旅費用。
      2.必要之辦公設備費用(如辦公桌椅櫃及印表機、傳真機之租賃等
        )
      3.補助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必要之辦公室租金。
      4.文具費、郵電費(含郵資、電話費)及其他雜支等必要費用。
(三)電腦設備費用:
      聘用人員所需個人電腦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