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評估諮詢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4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納入新職類開發之評估諮詢: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
(四)術科測試方式非採實際操作。
(五)技術含量之信度或效度不明,無法檢測。
(六)檢定需求未達一定經濟規模效益。
(七)術科測試之場地機具設備建置困難。
(八)其他經認定不宜採技能檢定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