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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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
      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月延長
      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
(三)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
(四)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
      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