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 4 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前條之必要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