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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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資團體舉辦之競賽職類及個人或組隊參加之競賽職類,應與其所屬
    行業或職業屬性相同,且以申請年度技能檢定或技能競賽已公告辦理
    之相關職類為限。
    同一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已向其他機關(
    構)申請同項目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競賽職類,每年以補助一個勞資團體辦理一次全國性技能競賽或
    國際性技能競賽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