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 : (一)有固定地址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並具備必要之檢驗儀器設備 。 (二)具醫事檢驗師(生)證照之人員。 (三)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