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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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
    :
(一)有固定地址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並具備必要之檢驗儀器設備
      。
(二)具醫事檢驗師(生)證照之人員。
(三)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