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 4 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
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