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作方式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寫次年度需與 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需求內容(如附表),函送本署所屬各分署 、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各分署應就前所列開需求,與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研議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