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少年矯正機關收容少年就業促進服務實施原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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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作方式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寫次年度需與
      本署各分署合作事項之需求內容(如附表),函送本署所屬各分署
      、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
(二)各分署應就前所列開需求,與轄區內少年矯正機關研議合作方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