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第 4 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
    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