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訪查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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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訪查對象為認可醫療機構,並得依下列情形,納入優先之訪
    查對象:
(一)自願申請訪查者。
(二)認可有效期間內經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違反本辦法或醫
      療法規等相關規定者。
(三)經民眾陳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形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所通
      報之資料有異常者。
(四)前一年度辦理勞工特殊健康檢查量次居全國檢查量之前二十位,且
      有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
(五)前一年度經訪查結果評為 D  級或未曾訪查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於近二年曾經職安署訪查,或
    經訪查結果評為 A  級者,當年度得不納入訪查對象。
    第一項第一款之認可醫療機構,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請
    書(附件一)向職安署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