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補助範圍為下列與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業務: (一)業務推廣、宣導、輔導及相關活動事宜。 (二)教育訓練、課程或研習。 (三)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四)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五)職務再設計。 (六)職業輔導評量。 (七)職業訓練。 (八)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 (九)其他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相關事項。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業務者,應參照本部辦理職業災害 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其相關規定或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