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社應視需要情形及經費狀況,酌辦左列各業務: 一、食堂; 二、宿舍或家庭住宅; 三、醫院或診療所; 四、補習學校,補習班及子弟學校。 五、浴室; 六、理髮所; 七、托兒所; 八、職業介紹所; 九、洗衣補衣室; 十、圖書室; 十一、俱樂部; 十二、體育場; 十三、詢問代筆室; 十四、其他有關成立福利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