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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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小組應依下列各款所定情事,審議補貼點數:
(一)經濟困難情事:包含獨力負擔家計、扶養人口眾多或生活困頓等。
(二)重大傷病或變故情事:包含遭逢重大變故、罹患重大傷病或身心障
      礙等。
(三)就業困難情事:包含年齡及教育程度、從事單一國道高速公路收費
      工作期間長短、專業技能或轉職困難等。
(四)其他需社會協助情事,得酌予提高補貼點數。
    前項之補貼點數,每點數以新臺幣五千元計算,由勞動部將補貼款項
    直接撥付至收費員指定帳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