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修正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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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監督及檢查方式如下:
(一)宣導期(106 年 1  月至 3  月):主管機關應針對轄區內之事業
      單位,透過舉辦說明會或研討會,發送摺頁文宣及自主檢視表等方
      式,普遍實施法令宣導工作。
(二)輔導期(106 年 4  月至 6  月):主管機關應派員親赴轄區內之
      事業單位實施輔導,及協助其自我檢視,俾使確實符合法令規定。
(三)檢查期(106 年 7  月起):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相關檢查計畫,
      確實實施勞動檢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