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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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人及調解委員應力求調解程序之順暢,力謀當事人之和諧,並應
    確實調查事實,釐清當事人之法定權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